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党员管理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注重实效、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党员基本信息
党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党员总数、党员结构和党员的自然情况、思想情况、活动情况和流动情况等。
第四条 学生党员入党材料
学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经济管理系学生党支部保存,学生毕业离校时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生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归档与组织关系转移同步办理;学生正式党员的档案,在办理有关转正手续后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生党员组织生活
(一)学生党员必须编入经济管理系学生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和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和不合格党员以及其它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党员特点的活动。
(三)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安排1-2次。
第六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
(一)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学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其家庭所在地党组织,出国、出境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党员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较固定的,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四)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意事项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作任何涂改。学生党员拿到介绍信后,如发现写错,应及时到学院党委组织部更换。
2.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立即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学院党委组织部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除非填错或在有效期内改派工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介绍信。毕业生党员因个人原因又无正当理由不到转往单位报到,导致介绍信过期的,学院原则上不再重开介绍信。其中,自介绍信开出之日起,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按有关规定作自动脱党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七条 学生党员的党籍
学生党员从被学院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取得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以登记、开除党籍或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失去党籍。
第八条 学生党员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三)自行脱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给予自行脱党处理。
(四)退党。党员如果改变了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而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五)预备党员犯了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犯了严重错误,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六)党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程序,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学院党委批准,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才予以公布。党员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比较复杂,报学院纪委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学院党委和学院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七)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必须通知党员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党员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后拒不参加的,支部大会也可以做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经复议后,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直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党员的党费
(一)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二)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党费交纳标准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交纳党费时间:每月10-15日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五)党员持有党费证,交纳党费时,收费人要将缴费情况填入党费证中。
(六)学生党员入党前为共青团员,在入党的当月已交纳团费的,从入党的下一个月开始交纳党费,同时停止交纳团费。
(七)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费交到原单位党组织。
(八)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在上级党委未批复以前,仍继续交纳党费。
经济管理系学生党支部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