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团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既有利于使我们的党保持青春活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又有助于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和系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各党支部要站在党的发展和党的事业的战略高度,从思想上、行动上和工作上予以高度重视,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优秀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择优、育优、荐优等工作环节,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团员青年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六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均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程序。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推荐对象: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28周岁以下的优秀共青团员。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
2、能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入党动机端正,已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满1年以上;
4、积极参加团校、“青马工程”培训班、业余党校的理论学习,且获得党校和“青马工程”培训班结业证书;
5、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在班级和宿舍中起到一定的先锋模范作用;
6、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努力,所学课程全部合格;
7、积极参加各类活动,综合排名在班内排名前1/3;
8、诚实守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每学期完成至少20小时的青年志愿服务或第二课堂活动(以第二课程素质学分认定情况为准);
9、所在宿舍近半年来,卫生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且获得过“优雅宿舍”及以上;
10、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较好地带动同学们完成工作、学习任务。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以及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或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校级以上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大赛等专业技能和第二课堂活动中,取得三等奖以上者;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十条 凡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处分及学籍处理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分及学籍处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十一条 每团支部每次“推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共同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各党支部及各分团委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要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四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推荐参加党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对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要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推荐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团组织要继续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工作。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 “推优”时间:一般每年进行二次,按年度每年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1月集中两次推优,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培训动员。“推优”前,党支部召开会议对“推优”工作进行培训与动员,明确要求,安排“推优”工作。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在党支部和分团委的组织指导下,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超过支部全体团员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具体步骤:
(一)班主任、辅导员传达上级党团会议精神,阐明“推优”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二)团支部书记通报团员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介绍培养考察期满的团员的情况;
(三)入党申请人分别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
(四)全体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计票,公布结果。得票数超过到会的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方可视为有效。
(六)团支部和推荐对象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团员民主评议表》等表格材料,报送分团委。
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书记助理、学生委员,学生会、社联等校级学生机构的主席、副主席、部长等成员可由学院团委向党支部推荐。参加推荐大会的人员分别为团委、学生机构的全体人员。
第二十条 组织审定。分团委组织汇总、审查各支部“推优”情况,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征求团员所在党支部意见,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并报学院团委审批。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分团委将推荐表和有关材料送党支部。党支部接到推荐表后,及时作进一步的考察,将表现突出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 推荐纪律。在“推优”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导向,严格执行纪律,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团内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对象如在一年之内未被发展,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分团委开展“推优”工作。指导和帮助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经常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意总结经验,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委和各分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要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工团员的“推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经济管理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系党总支
2019年9月30日